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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工程完工日期 以受領日為準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如何認定?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其工程損益之計算不論採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均應注意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完工日期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受領日期無法查考時,如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如承造非建築物工程,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承包一水利工程,其工程一再延期並變更工程合約,追加工程預算,甲公司採完工比例法將此工程列為完工工程,另將追加工程視為新工程。經該分局發函向委建人查證後發現,由於消防單位檢驗認為該工程尚有瑕疵,因此委建人尚未完成驗收,因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該分局乃依完工比例法重新計算工程損益,核定應補稅額。

 

 

【2014/04/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