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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不採稅額試算內容 另行申報免更正

接獲稅額試算書表後,欲增列免稅額或改採列舉扣除額,應如何辦理?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符合稅額試算適用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於4月25日前會主動提供載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如納稅義務人審視後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應依法另行於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該所進一步表示,稅額試算服務係便民措施,國稅局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者,應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免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或回覆確認,且不需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2014/04/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