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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併購 廉價購買利益要稅

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解釋,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簡稱IFRS3)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必須納入課稅,但准許自合併基準日年度起五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廉價購買利益需申報納稅,但准許分年攤計,將有利企業不致因為合併導致稅負遽增。

依據IFRS3,廉價收購利益是隨併購交易而來,且是在合併取得可辨認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時產生。

財政部舉例,A公司以現金或股份為對價,支付10億元合併B 公司,並採用IFRS3將B公司各項可辨認淨資產分別入帳(總價15億元),財務上認列廉價購買利益即為5億元。

因可辨認淨資產均按公允價值15億元認列入帳,未來A公司需以此為稅務基礎認列折舊、攤銷或出售成本,即可認列費用或成本共計15億元。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第32段及第34 段規定,收購者收購總成本超過所取得的可辨認淨資產(取得可辨認資產減除所承擔負債)公允價值部分,需認列商譽。而當收購者收購總成本低於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時,收購者即會產生廉價購買利益,應列入損益計算。

基於廉價購買利益無法獨立於可辨認淨資產而存在,財政部因此參考我國商譽按五年攤折標準,及國際間對於廉價購買利益按五年平均計入課稅所得額的做法,規定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時,其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年度起五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強調,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及商譽,均已參酌財務會計規定辦理,藉以縮短財務會計與稅法間的差異。若廉價購買利益稅務上未予計入所得額課稅,恐將發生高估成本費用致減少課稅所得額的疑慮。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4/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