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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通/妨害公務 沒人提告也要辦

反服貿學運落幕,學生結束長達23天的占領抗議行動。走出議場,學生除必須協助將議場內及周邊道路回復原狀,接下來更可能面對一連串法律責任。律師指出,最可能成罪的為占領立院當晚的妨害公務罪,最高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台北地檢署統計,目前共有19件學運相關案件,其中總指揮林飛帆遭民眾告發十件、陳為廷九件,罪名包括《刑法》妨害自由、妨害公務、恐嚇、瀆職與違反《集會遊行法》等。此外,學生由於在議場內搬動桌椅等公物,也可能會面臨《民法》、《刑法》上的毀損及侵入建築物告訴。

萬國法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顧立雄認為,學生在占領立院議場的過程中,堆疊椅子於門口、並與警察發生幾度肢體衝突阻擋警察進入議場,恐涉及《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如果學生真的被起訴定罪,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元以下罰金。

另外,學生若有損壞立院公物至「不堪使用」的程度,恐涉及《刑法》第304條的毀損罪,違者最高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顧立雄表示,妨害公務與毀損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檢警會主動介入調查。其他如民事的毀損罪及侵入建築物等罪名,則都因為屬告訴乃論、需要由受害當事人、即立法院長王金平提告才算數。

學生撤出議場後,警方會先進行蒐證,再交由檢察官判定是否應起訴。博新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盛煌補充,要起訴的話,需要先找到確定的犯罪人以及犯罪證據。例如要以妨礙公務起訴,檢方必須先找到占領議場當晚確實有妨害警察進入議場的學生,並判定學生的妨害行為是否構成「強暴脅迫」。

面對被以妨害公務起訴的狀況,顧立雄建議有類似狀況的人可朝「社會相當性原則」方向進行辯護。顧立雄以學運為例,認為學生是不滿代議政治失靈才會占領立法院,屬於抗爭行為、並不是單純的妨害公務,因此學生就可請求法官視比例原則、衡量是否有需要用《刑法》處罰的必要性。

若法官認為學生犯行符合社會正當性、決定從輕量刑,則學生接下來可能面對緩刑或緩起訴的狀況。 林盛煌解釋,所謂緩刑是指被告犯的罪比較輕或為初犯,法官考慮各種情況後宣告暫時不執行罰責。當事人在緩刑的二至五年內沒有發生撤銷暫緩執行的狀況時,之前法院刑之宣告就會失效,當事人即無罪。

緩起訴指的則是在被告罪行成立後,檢察官勘酌被告悔改程度可以暫緩起訴。檢察官會開出一定的條件如公益、捐錢等,搭配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緩起訴期,只要被告能履行條件、並在緩起訴期間內不故意再行犯罪,就可以確定無罪。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4/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