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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鎖飲料店 納「大量解僱」規範

立法院昨(14)日初審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規定僱用500人以上的同一廠內,單日解僱超過80人;以及同一事業單位在60天內解僱勞工超過200人或單日逾100人,都屬於大量解僱規範,將人數超過500人以上的分廠,及小型服務業如連鎖飲料店、手機店等納入規範。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條文規範「大量解僱」的定義,其中第1項第4款原規定「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屬於大量解僱範圍。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日初審修正通過大解法第2條,將第1項第4款原規定「同一事業單位」增修為「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另也新增「單日解僱逾80人」條文。修正後條文為「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屬於大量解僱範圍。

同時增加第5款,規定只要「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也屬於大量解僱勞工的適用範圍。

勞動部說,由於科技業園區內一個廠就常有勞工人數達萬人以上,而現行法令對萬人工廠僅規範要解僱2,000人以上才算大量解僱,因此就曾發生同一公司在兩個月內解僱800人,卻不受規範的情況。

勞動部說,以往法令規範是以製造業為主要對象,所以連鎖飲料店這種人數少,但分店多的情況也可能成為漏網之魚,因此再加上同一公司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的規定,盼彌補漏洞。

勞動部長潘世偉說,本條文是以一定期間解僱人數及比例規範適用範圍,但原條文僅規定「同一事業單位」,為預防及減緩大量解僱對區域就業市場的影響,因此修正增列「同一廠場」,以及增訂單日解僱人數的規定。

此外,潘世偉說,新增第5款,明定同一事業單位之解僱勞工總人數達一定數量時,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可確保勞工權益。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 /

 

 

 

 

 

 

 

 

 

【2014/04/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