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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短漏報稅額 初犯可減罰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後,發生短漏報情形時,若屬初犯者,財政部同意提供再減罰的優待。所謂「初犯」,財政部表示,是指查獲日前五年內未曾被查獲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

過去,已申報所得稅企業若被查獲逃漏稅,其裁罰倍數是按漏稅額的0.4倍或0.5倍計算;修正後,如為初犯且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者,裁罰倍數可再降至0.3倍。

財政部昨(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針對營利事業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後,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稅法原訂處罰倍數為二倍以下,但情節輕微者可以減罰的規定,考量違規企業的犯意不同,現行減罰規定之外,應另給予初犯者再減罰的機會。

依據修正後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企業短漏報稅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其裁罰倍數依據其有無在裁罰處分核定前,承認違章事實並自願繳清稅款,處罰倍數分別訂為0.4倍與0.5倍,其中,若五年內未被查獲有短漏報情形的初犯企業,裁罰倍數可降為0.3倍。

短漏報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漏稅企業,除增訂初犯者的再減罰機制外,現行裁罰倍數也全數下降,包括:

一、短漏報稅額超過10萬元者,原按漏稅額處一倍罰鍰,修正後降至0.8倍。

二、短漏報稅額逾10萬元者,在裁罰處分核定前承認違章事實、承諾繳清稅款,裁罰倍數自0.8倍降為0.7倍。

三、短漏報稅額超過10萬元,且過去五年未曾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裁罰倍數訂為漏稅額的0.6倍。

修正後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表同時也對故意短漏報所得稅的企業納稅人,訂定較重的處罰。財政部表示,經查屬故意逃漏稅的企業,一律按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財政部強調,不論是故意逃漏稅企業予以加重處罰,或對初犯企業再減罰的機制,即日起生效,凡是未確定案件都可以適用新的裁罰標準計算罰鍰。

 

 

 

 

 

 

 

 

 

 

【2014/04/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