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捐贈給八仙塵爆傷者之款項,如何列報捐贈費用?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對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本次塵爆救災設立之愛心專戶之捐款,屬於對政府之捐贈,可以載明營利事業名稱及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或證明,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這些愛心捐款可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如果捐款受贈對象是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公益、慈善團體,再由該團體轉供救災之用,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規定,可列報費用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