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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於何時申報扣繳憑單?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前項所稱代扣稅款之日起,係以當日開始起算,舉例說明,如甲公司於104年6月5日給付A君薪資所得18,000元,按6%扣繳率扣取稅款1,080元,並於104年6月10日將所扣稅款至代收稅款處繳納,甲公司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即104年6月14日前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機關申報,而非以至代收稅款處繳納日之起十日內申報。所得稅法「之日起」應自即日起算(即始日計算在內),切勿將始日排除計算,因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