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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車換新減稅期限 報廢前後半年適用

舊汽車於2016年1月16日報廢,適用新車退稅之購買期限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 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

因本條文於2016年1月8日生效,陳先生原登記之舊車於2016年1月16日報廢,則應於2015年7月16日至2016月7月16日間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才能符合本條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