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0日取得一農地及農舍,今年(2016年)10月10日準備出售,請問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嗎?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若農舍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者,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農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