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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職薪資一次領 須當年度申報

台南市古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因案被停職二年多,於2016年7月經判決復職並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應如何報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古先生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並檢附相關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105年度薪資部分,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