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醫藥費列舉扣除 有兩條件  回上一頁
    醫藥費列舉扣除 有兩條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要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除入住機構必須是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公立醫療院所或健保特約護理之家外,尚須屬醫療性質的費用,才可以列舉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可列舉扣除額的條件,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入住公立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護理之家,或是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外,尚須符合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君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的某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照護費33萬餘元,經甲君檢附該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主張乙君因膝蓋關節手術後復原不佳,醫生建議須接受安養機構長期照顧,但該照護費是屬於生活起居的照護服務費及個人日用品、清洗費用等性質,非屬醫療行為收費,予以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