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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若與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可列報「其他費用」,並不屬交際費範疇,也就是不受交際費限額限制,可全額列報其他費用。
財政部官員表示,考量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是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的費用,通常與營業收入「無必然因果關係」。
因此發布新的令釋,自2013年開始,如公司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例如訂購逾1,000件商品就給八折,屬於促銷獎勵性質的獎勵金,不屬於交際費。但官員也提醒,雖然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可不受交際費限額限制,全額按「其他費用」列支,但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經銷商或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