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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報外銷損失 備齊證明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要列報大額外銷損失,應檢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才可列報,而若損失金額每筆在90萬元以下者,可以不用檢附國外公證、檢驗機構的證明文件,但必須注意取得、保留稅法規定的有關憑證,才可做為外銷損失證明。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際貿易往來已是企業常見的經營型態,不過企業經營外銷業務,難免因海外客戶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導致發生損失、減少收入,也有機會因違約而給付的賠償,或是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遇到此種情形,應注意取得證明文件,而損失金額每筆在90萬元以上者,就必須取得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的依據。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出各項文件。

國稅局說明,若是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其經銀行結匯,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在台以新台幣支付方式賠償的話,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若是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一筆外銷損失金額300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買賣契約書及銀行結匯證明,但是卻未能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的證明文件,而遭剔除該損失並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