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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稅捐文書由大廈管理員蓋章簽收而非本人簽收,有送達效力,民眾須多加留意,以免發生延誤繳納稅款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或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過去曾有案例A君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滯納期滿未繳,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後A君以該機關遞送的稅捐文書,由其大廈管理員蓋章簽收而非本人簽收為由,主張送達不合法。
但官員進一步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受全體住戶的委託,設有管理委員會,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代收郵件等工作,依照規定即屬於「應受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