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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列呆帳 留意年度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客戶積欠貨款超過兩年,經催討仍無法收取時,公司可列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提醒,呆帳損失列報需注意年度問題,必須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逾期二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取具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

舉例來說,甲公司2014年6月間銷貨給乙公司,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二年多仍未償還,甲公司因此在2016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而存證函直到2017年1月5日才送達乙公司,此時,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在2017年,而非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