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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豪雨災損減免 別忘了申請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受到對流雲系發展旺盛影響,昨(20)日全台降下豪大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有因此財物受損,記得拍照留下事證,並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清單及證明,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可享有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等減免。

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方面,納稅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的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出具的損失證明,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或申報營所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稅。

經濟日報提供經濟日報提供 國稅局表示,如果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災害損失扣除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未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者,若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損失屬實,稽徵機關仍會核實認定,國稅局也會從速、從寬、從簡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綜所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如果在15萬元以下,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如果有保險,無論金額多寡皆可書面審核,或報備金額500萬元以下者,可檢附照片、財產目錄等相關文件,同樣可採書面審核。

營業稅方面,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至於受災的貨物稅、菸酒稅廠商,如有已稅貨物或菸酒因天災而消滅,導致無法出售,也可檢具證明文件、損失清單等,向稽徵機關辦理退稅。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也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轄區稽徵機關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