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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匯流法規 要跟上趨勢
經濟日報 記者黃晶琳/台北報導

隨著技術發展及各種視訊平台加入市場,各國都針對數位匯流之後大不相同的產業環境訂定新法規,學者觀察,台灣相關法規落後,對於數位匯流發展已經造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目前國際對於有線電視或整體視訊市場環境的監理主軸,已都走向「開放」及「低度管制」。

經濟日報提供經濟日報提供 台灣通訊學會舉辦「台灣通訊論壇2019-營造我國視訊傳播公平競爭環境」,邀請政治大學教授劉幼琍、許文宜、張崇仁,以及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暨世新大學教授何吉森、台灣大學教授林宗男、東吳大學教授章忠信、台北大學教授黃銘輝、元智大學教授周韻采等人,探討數位匯流後,對有線電視監理主流趨勢、台灣對於有線電視及IP TV規管、以及如何營造有線電視、數位匯流友善發展環境。

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劉柏立表示,美國制定「1996年電信法」,是要因應數位匯流。日本2001年制定「利用電信服務放送法」,是為IPTV解套;2003年通過「電信事業法」修正案,廢除第一類、第二類電信事業分類,大幅鬆綁;2010年完成「放送法」大修作業,把IPTV與CATV列為一般放送,低度管制,以因應數位匯流時代所需。

在歐洲市場方面,劉柏立表示,「歐盟2003年通訊法」,引進電子通訊網路、電子通訊服務的概念,採取以低度管制,也是著眼於數位匯流的健全發展

從結果觀察,劉柏立表示,除日本是以國家政策積極推動光纖網路建設,歐美等國的CATV業者在寬頻網路建設方面貢獻顯著,亦有一定的規模,頗具競爭力。

許文宜舉例表示,1996年美國電信法開放電信及傳播事業互跨經營,將IP TV及有線電視都納為多頻道視訊節目傳播,管制強度一樣。許文宜指出,以荷蘭為例,依照歐盟指令,有線電視與IP TV同屬電子通訊網路,管制強度也一樣。日本則依造放送法,將透過有線傳輸的有線電視及IP TV歸屬一般放送,管制強度也一樣。

相較之下,台灣的有線電視需拿有線電視執照,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IP TV須申請電信執照,數位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適用電信法。學者認為,台灣法規仍以管制為主,有礙市場公平競爭及數位匯流發展。

劉柏立表示,各界企盼的「電信管理法」終於三讀通過,對主管機關的努力表示肯定,但由於修法作業的延宕,對於我國數位匯流的健全發展,已經造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劉柏立指出,進入全面數位化的新時代,更開思考拋開「有廣法」的監理規範,轉向與時俱進,及時調適引進符合數位時代的監理新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