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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食費超額申報 不予認列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為員工提供膳食、伙食代金與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得列報新台幣2,400元作為伙食費支出,金額逾越限額者則要轉列為薪資所得,併計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若未依規定申報恐怕將不予認列,影響當年度稅額計算。

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轄內某公司在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中,列報伙食費144萬元,同時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員工加班誤餐費2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其伙食費已達每人每月2,400元的限額,故該公司所列報的加班誤餐費20萬元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併計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官員表示,對於實際供應膳食的案例,應該要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伙食費憑證列支,若是委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膳食,則應列報職福會所出具的收據以供查核。

前述申報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上路,除了航運業與漁撈業之外,多數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只要有實際供餐或是提供代金的情形,皆屬適用範圍。

但超過額度部分,若屬伙食代金,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採實際提供膳食的單位,超額部分將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