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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判決生效 隔年若合併報稅將遭罰
中央社 台北5日電

台北國稅局提醒,離婚夫妻申報綜所稅要注意,如果是由法院判決離婚情形,離婚年度是以判決日為準,並非離婚登記日,應注意別混淆,以免在無婚姻關係狀態下錯誤合併申報,遭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稅法規定,結婚及離婚當年,雙方可以自行選擇綜所稅要分開還是合併申報,但結婚後的下個年度,就必須合併申報,離婚後的下個年度,因婚姻關係已不存在,則不能再合併申報。

台北國稅局提醒,不過,離婚情形要特別留意,雖然一般離婚案件,大多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日子來判斷離婚生效年度,但這只限「兩願離婚」狀況;如果離婚已鬧上法院,根據財政部的相關函釋,要以判決離婚日作為離婚生效年度,而不是登記離婚年度。

台北國稅局舉例,先前就有一件案例,夫婦兩人在2016年經法院判決離婚,2017年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兩人2017年仍採合併申報,事後被國稅局發現,將兩人改為分開申報,在剔除配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後,其中一方必須補稅,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台北國稅局表示,上述案例中,夫婦兩人在2016年還可合併申報,但2017年起,因法院判決婚姻關係已不存在,即使還沒向戶政機關完成登記,一樣不能合併申報,以免面臨補稅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