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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報國外企業佣金 要提證明

跨國查稅日趨嚴格,營利事業若用「佣金」名義列報費用支付國外企業,只提示雙方合約、結匯證明還不夠。南區國稅局表示,必須提供相關的詢價、報價文件,證明確實有居間仲介的事實及必要性,若不能提供恐遭剔除補稅。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對國內的各類給付及支出,國稅局通常都有能力勾稽追蹤,然而若是給付到國外的款項,由於無法確實掌握,因此國稅局會特別謹慎,避免不正當的關係人交易,甚至是純粹將公司款項匯給股東家屬等情況。

官員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的佣金支出時,除了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等,還必須要提供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的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讓國稅局確認其間確實有完整的詢價、報價流程,且確實成立訂單、銷售合約等,證明確實有需要透過外商來居間仲介的事實及必要性。

舉例而言,官員指出,以海外代銷貨物仲介為例,營利事業可以向國稅局提供與海外代理商的電子郵件往來紀錄,其上載明買賣商品的種類、仲介的客戶範圍、訂貨數量、仲介回饋額數等,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官員表示,如果往來外資沒有實際提供仲介勞務,或是國稅局發現,實際上並沒有居中提供仲介的必要,雖然形式上具備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國稅局也可能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的費用。